由擔保人為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在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擔保。
擔保期限由業主與承包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相關規定在合同中共同約定。
由業主與承包商在合同中約定,一般不應超過工程合同總造價的5%,可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保證、保險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