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擔保是指由擔保人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后不簽署工程建設合同的,由擔保人按照約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投標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
擔保金額一般為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人民幣,可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保證、 定金(保證金)、保險保單。
由保證人為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義務的擔保。
承包商履約的有效期應當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合同約定的有效截止時間為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的30天至180天。
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一般不高于工程建設合同價格(中標價格)的10%,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可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保證、保險保單。
業主支付給承包人或供應商合同約定的預付款時, 由承包人或供應商向業主提交的擔保,保證其按照合同約定正確和合理地為合同目的使用預付款, 以及按合同約定配合業主全額扣回所預付的金額, 不將預付款挪作他用。
由業主與承包人或供應商協商確定,預付款保證擔保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預付款全額返還或抵扣之日后30天。
預付款的擔保金額由業主與承包商協商確定,一般為工程建設合同價格(中標價格)的5%-30%,可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保證、保險保單。
由擔保人為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在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擔保。
擔保期限由業主與承包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相關規定在合同中共同約定。
由業主與承包商在合同中約定,一般不應超過工程合同總造價的5%,可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保證、保險保單。